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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意见征求

2013/08/16477 作者:佚名
导读:据相关人士了解,日前广州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发出意见征求通知,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提出一些从实际出发的具有公正性的意见。
       据相关人士了解,日前广州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发出意见征求通知,希望社会各界人士能提出一些从实际出发的具有公正性的意见。据悉意见征求时间从2013年8月4日开始,截止时间是2013年8月28日,时间期限为半个月。意见反馈途径:将意见传真至83124459,或者发送邮件至dujuan@gzcc.gov.cn。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原稿中提出:

       一、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需注意预拌砂浆使用量要按照设计文件中的相关数据来计算,如果在设计文件没有提到明确数据则按建筑面积≧0.2t/㎡来计算。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绝对不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是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可以除外。

       另外,《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原稿中明确规定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这一系列的相关单位所要尽到的职责。举几个例子说明:

       一、设计单位——要根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和用量。

       二、建设单位——在针对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时,需要提交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报告。而且,在报告中必须包含项目工程的建筑面积以及预拌砂浆的总体使用量等数据。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向施工企业发出书面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原稿中还针对预拌砂浆原材料、预拌砂浆企业、湿拌砂浆企业等相关事项的管理作了详细要求。为保证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以及施工质量,每月10日前,预拌砂浆企业就应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坚决不能拒报、虚报以及瞒报。违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文章来源:info.zjtcn.com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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