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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知识: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用电源规定

2017/01/13339 作者:佚名
导读: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

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3、除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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