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3、除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