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1.8/3(3.6)kV以上的PE或XLPE电缆和3.6/6(7.2)kV以上的EPR或PVC电缆必须作局部放电试验。
对多芯电缆,必须在每一导体和金属之间施加电压,应对所有缆芯进行试验。
b.局部放电试验按IEC-540规定进行,局放测试灵敏度对EPR、PE和XLPE电缆≤20pC,对PVC电缆≤40pC,对21/35、26/35kV的EPR和XLPE电缆≤10pC。
在1.5`U_0`下的放电量,EPR、PE和XLPE电缆不超过20pC,PVC电缆不超过40pC,对21/35,26/35kV的EPR和XLPE电缆不超过10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