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是医院向门诊病人和病房直接供药的部门。它的主要防火要求是:
(1)含醇量高的酉剂等的大包装存量不宜超过二日量。乙醇、等易燃液体以一日量为宜,不宜过多。
(2)乙醇等易燃液体,以500mI.的瓶装为宜.101容量的蒸馏水瓶极易破碎,底部尤弱。如用它来盛装乙醇,将瓶头提起时往往脱底,导致乙醇大量流出,极易发生火灾。因此,在药房内不得采用。一般医院药房内乙醇等易燃液体的总存放量不得超过5KG,否则应另室存放。
(3)配方配出等氧化剂时,应该用玻璃瓶包装,不得用纸袋包装;并不得与其他药品配伍或棍放,以免自燃。
(4)药品的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互相作用后增加燃烧爆炸危险的,如氧化剂与还原剂,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苦味酸与金属盐类等均属配伍禁忌。因为它们之间能互相作用产生高热而引起燃烧,或者生成敏感度更高的苦味酸盐而发生爆炸。遇到这类处方,不应贸然配方,应经研究后与医生联系,改变处方。苦味酸等应溶成水溶液配出,不宜将苦味酸结晶直接发出。
(5)药房内大量废弃的纸盒、说明书等可燃品,应集中放在金属桶中,不得随地乱丢。
(6)中药房内草药不得大址长期堆积,以防自燃。
(7)钻60等放射性物品,应按有关放射性物品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