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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知识点:监理单位与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2017/01/18381 作者:佚名
导读:1、与业主关系被委托与委托关系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受雇与业主,代表业主的利益,依据监理合同中的内容及权限,全权处理有关工程建设过程……

1、与业主关系被委托与委托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单位受雇与业主,代表业主的利益,依据监理合同中的内容及权限,全权处理有关工程建设过程建设过程的一切事宜,但监理部是业主代表,对设计工程进度与质量相抵触,投资费用等重大事项的处理,必须得到业主认可。总之,监理工程师始终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工作宗旨,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2、与总承包商关系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在施工时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督促和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包括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技术资料。凡分包商需进行阶段验收或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总承包商应先验收通过后再交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要为施工的顺利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验收工作。

3、与分包商关系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同分包商之间也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分包商在施工进度,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上确认事项,应通过总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发出的工程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由监理单位发给总承包商,再由总承包商转发给有关分包商。

4、与设计单位关系工作关系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无合同关系。但监理工程师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将与设计单位保持经密的联系。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设计意图,严格督促施工承建商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无权变更设计。凡发现图纸中有疑问或提出建议时,均需与设计单位进行商讨并由设计单位作出修改变更意见,设计单位如发现施工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有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由监理单位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处理。

5、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被管理与管理关系

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强制性的管理并对监理单位实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并及时提供给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以保证项目建设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做好工程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在设计各项需报批的施工作业时,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在措施上满足政府要求,并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的批准。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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