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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民生工程

2017/01/17807 作者:佚名
导读:2016年,省政府下达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开工目标任务21725套,基本建成目标任务14650套。到8月底已开工21788套,提前2个月完成省政府要求的“棚户区改造10月底前开工”的目标任务。

2016年,省政府下达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开工目标任务21725套,基本建成目标任务14650套。到8月底已开工21788套,提前2个月完成省政府要求的“棚户区改造10月底前开工”的目标任务。截至到11月底,全市棚户区改造已开工22028套,开工率101.4%;基本建成25871套,基本建成率176.59%

()建立责任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市级负总体责任、区县负主要责任、部门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明确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挂帅成立“市城乡建设指挥部”,统筹组织、调度、协调全市保障房建设工作。各县区也成立了相应的棚改领导机构,对所有建设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责任单位、一个责任人,项目到人、责任到人、考核到人、奖惩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一天一报告,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盘点,确保项目按时间节点快速推进。

()坚持规划先行,引领棚改有序推进。一是在规划编制上,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建设作用。坚持每年第四季度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在调查摸清棚户区改造需求基本数据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编制方法。2010年以来,先后编制完成20112012年度规划和20132017五年规划,2016年又编制了宿州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二是在土地供应上,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三是在选址和基础设施配套方面,拓宽保障房的土地来源,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安置区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建设。坚持按不低于同期商品房的设计标准,同步做好小区内外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坚持和谐征迁,确保棚改平稳推进。市委、市政府将房屋征迁工作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基础和前提,集中力量,抓实抓好。一是按照“市指导、区包干、街道负责、社区操作”的原则,实行工作重心下移、责任落实在基层,明确市、区、街道(乡镇)、村()的职责。二是完善政策体系。先后出台了《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暂行办法》、《宿州市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为征迁补偿工作提供依据和政策支持。三是坚持依法操作、阳光操作,做到“一个政策执行、一把尺子衡量”,被征迁户房屋的面积、补偿的标准与数额、补偿协议的内容等都公开、透明,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是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征迁户选择,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的要求,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宿州市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为方便群众选择商品房,20166月初,由市房管局牵头,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建成了宿州市棚改安置房超市,截止到目前,在棚改安置房超市,已有居民使用房票购房706套,购房价值2.94亿元。

()强化监管,保障棚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生命线”,坚持部门联动,强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管,是做好惠民工程的有效保证。一是在规划设计上,坚持不低于同期普通商品房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地下车库等主要相关指标均不低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二是在施工程序上,严格按照科学施工程序要求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选择实力强、高、业绩好的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三是在建筑材料上,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复验制度和材料送检见证取样制度,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进场使用前必须检查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四是在竣工验收上,严格执行工程验收标准,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联合验收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同时,积极创新、不断丰富工程质量监管手段,如强化市场现场监管联动,加强工程档案资料和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推动监管信息化建设等。

()广泛宣传,信息公开。通过现场观摩、媒体宣传、现身说法等形式,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作用和政策,积极邀请群众参与棚户区改造征迁和建设的监督工作,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棚户区改造带来的好处,争取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营造棚改浓厚范围。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时刻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棚户区改造建设动态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开工、竣工等信息及时公布,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民生工程永久性标牌。

文章来源:住建部网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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