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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工程知识:石油工业三级动火规定

2017/01/18240 作者:佚名
导读: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b)容量小于1000`m^3`(……

a)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b)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c)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d)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e)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f)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g)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h)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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