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设施工程计价规定(暂行)
2014/04/231514
作者:佚名
导读: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市内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设施工程造价和投资,规范市内交通设施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45号)的精神和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特点,制定宁波市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暂行规定。
一、消耗量计价定额及基价的调整
(一)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计价时,其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确定。
(二)为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统一计算口径,套用《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时,其人工、机械台班的基期价格均按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的价格调整,其中:综合人工统一按二类人工考虑,单价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调整。部分未编入《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的施工机械暂按原基期价格执行。
二、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
交通设施工程工、料、机要素价格的调整与确定按我市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其中,人工费以价差法进行调整;材料(设备)费直接以定额材料(设备)消耗量乘对应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进行计算;机械费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
三、费用计算规则
(一)施工费用
1、交通设施工程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交通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根据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交通管理设施部分的规定执行,其中国标清单规范缺项的项目,可参照消耗量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进行补充,并以一对一形式设置清单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国标清单规范中市政工程的相应规定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应规定执行。
3、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等施工费用均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各清单项目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分别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分别计算。
5、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及定额的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其对应的人工价差和机械台班价差只计取税金。
6、总承包服务费中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管理服务费费率分别按1%、0.2%考虑。
(二)概算费用
1、交通设施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以按本暂行规定调整后的《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为依据进行编制,以此计算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其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交通设施工程的概算综合费用应以定额的“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3、扩大系数是考虑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幅度差及图纸设计深度等因素,编制概算费用时应予以适当扩大。考虑到交通设施工程编制概算时所使用的计价定额为预算定额,且扩初图纸设计深度通常与施工图纸接近,对交通设施工程的扩大系数作相应调整,统一按1%考虑。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现行版)的相应规定,结合我市现行费用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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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计算程序
交通设施工程的费用计算程序包括施工费用计算程序及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其中施工费用计算程序按综合单价法设置。
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在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中增加工程定位复测费项目;将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不再计算检验试验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从“规费”调整为“企业管理费”,调整后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并入“企业管理费”内,在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的规费之后单独列项。
交通设施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如下:
(一)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计算程序表
表一
序号 |
费 用 项 目 |
计 算 方 法 |
一 |
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 |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
|
其
中 |
1、定额人工费 |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基期价格) |
2、定额机械费 |
∑(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基期价格) |
3、人工价差 |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市场信息价格-人工基期价格)] |
4、机械台班价差 |
2×2010版机械费价格指数 |
二 |
措施项目费 |
(一)+(二) |
|
(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
其
中 |
5、定额人工费 |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基期价格) |
6、定额机械费 |
∑(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基期价格) |
7、人工价差 |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市场信息价格-人工基期价格)] |
8、机械台班价差 |
6×2010版机械费价格指数 |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
除“9、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计算外,其余各项根据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列项计算,逐项之和 |
其
中 |
9、安全文明施工费 |
(1+2+5+6)×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
10、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11、夜间施工增加费 |
12、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13、二次搬运费 |
14、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15、提前竣工增加费 |
16、工程定位复测费 |
17、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
按相关规定计算 |
三 |
其他项目费 |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计算,逐项之和 |
|
其
中 |
18、暂列金额 |
|
19、暂估价 |
(1)材料暂估价 |
|
(2)专业工程暂估价 |
|
20、计日工 |
|
21、总承包服务费 |
|
四 |
规费 |
22+23+24 |
|
其
中 |
22、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
(1+2+5+6)×相应规费费率 |
23、民工工伤保险费 |
暂不计取 |
五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
(1+2+5+6)×相应费率 |
六 |
税金 |
(一+二+三+四+五)×税金费率 |
七 |
建设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六 |
(二)交通设施工程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
表二
序号 |
费 用 项 目 |
计 算 方 法 |
一 |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以2010版浙江省建安工程人工、机械台班基期价格及编制期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分部分项费用之和 |
|
其
中 |
1、定额人工费 |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基期价格) |
2、定额机械费 |
∑(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基期价格) |
二 |
人工、机械台班价差 |
3+4 |
|
其
中 |
3、人工价差 |
∑[定额人工消耗量×(人工市场信息价格-人工基期价格)] |
4、机械台班价差 |
2×2010版机械费价格指数 |
三 |
综合费用 |
(1+2)×综合费用费率 |
四 |
税金 |
(一+二+三)×税金费率 |
五 |
其他费用 |
(一+二+三+四)×扩大系数 |
六 |
概算建安工程费用 |
一+二+三+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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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类别划分
(一)交通设施工程分为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施。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隔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智能交通设施包括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监视系统、交通违章监测系统、诱导系统等智能管理系统。
(二)交通安全设施、智能交通设施发承包计价和编制概算时,均按其自身的工程类别及对应的费率标准执行,并分别单独列项计算。
(三)交通安全设施的工程类别按其所在道路工程的工程类别进行划分;智能交通设施的工程类别统一按二类工程考虑。
六、施工取费费率
(一)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取费费率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规费费率和税金费率。其中,交通安全设施按市政建筑工程考虑,其取费费率根据市政道路工程相应标准执行;智能交通设施按市政安装工程考虑,其取费费率根据自控安装工程相应标准执行。
(二)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临时设施四项内容。交通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统一按照市区一般工程考虑,并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具体费率已按市区一般工程乘系数1.70进行调整。
(三)边施工边维持通车的交通设施工程不分交通安全设施和智能交通设施,均可计算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四)优质工程增加费按照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企业管理费费率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已乘系数1.30进行调整。
(六)规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照《关于规范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计价管理的通知》(甬建价[2011]13号)文件确定,其中民工工伤保险费暂不计取。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编制原则和费率水平,经测算、调整后的施工取费费率详见以下各表:
1、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1)交通安全设施(建筑工程)
定额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JJ1 |
施工组织措施费 |
JJ1-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5.21 |
5.80 |
6.38 |
JJ1-2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0.01 |
0.03 |
0.06 |
JJ1-3 |
提前竣工增加费 |
JJ1-31 |
其
中 |
缩短工期10%以内 |
人工费+机械费 |
0.01 |
0.83 |
1.65 |
JJ1-32 |
缩短工期20%以内 |
1.65 |
2.04 |
2.44 |
JJ1-33 |
缩短工期30%以内 |
2.44 |
2.83 |
3.23 |
JJ1-4 |
二次搬运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0.57 |
0.71 |
0.82 |
JJ1-5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02 |
0.04 |
0.06 |
JJ1-6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0.03 |
0.04 |
0.05 |
JJ1-7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10 |
0.19 |
0.29 |
JJ1-8 |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2.00 |
2.50 |
3.00 |
JJ1-9 |
优质工程增加费 |
优质工程增加费前造价 |
1.00 |
2.00 |
3.00 |
(二)智能交通设施(安装工程)
定额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下限 |
中值 |
上限 |
JA1 |
施工组织措施费 |
JA1-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12.94 |
14.37 |
15.81 |
JA1-2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0.02 |
0.04 |
0.08 |
JA1-3 |
提前竣工增加费 |
JA1-31 |
其
中 |
缩短工期10%以内 |
人工费+机械费 |
0.01 |
1.53 |
3.05 |
JA1-32 |
缩短工期20%以内 |
3.05 |
3.78 |
4.48 |
JA1-33 |
缩短工期30%以内 |
4.50 |
5.46 |
6.41 |
JA1-4 |
二次搬运费 |
人工费+机械费 |
0.16 |
0.48 |
0.80 |
JA1-5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0.02 |
0.13 |
0.24 |
JA1-6 |
工程定位复测费 |
0.03 |
0.04 |
0.05 |
JA1-7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12 |
0.24 |
0.36 |
JA1-8 |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2.00 |
2.50 |
3.00 |
JA1-9 |
优质工程增加费 |
9.00 |
12.00 |
15.00 |
注:智能交通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实施的,智能交通设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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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管理费费率
定 额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J2 |
企业管理费 |
J2-1 |
交通安全设施 |
人工费+机械费 |
21~27 |
18~25 |
16~21 |
J2-2 |
智能交通设施 |
— |
29~39 |
— |
3、利润费率
定 额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J3 |
利润 |
J3-1 |
交通安全设施 |
人工费+机械费 |
9~15 |
J3-2 |
智能交通设施 |
8~12 |
4、规费费率
定额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J4 |
规费 |
J4-1 |
交通安全设施 |
J4(1)-1 |
其
中 |
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
人工费+机械费 |
7.30 |
J4(2)-1 |
民工工伤保险费 |
— |
J4-2 |
智能交通设施 |
J4(1)-2 |
其
中 |
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
人工费+机械费 |
11.96 |
J4(2)-2 |
民工工伤保险费 |
— |
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伤保险费尚未征收,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时暂不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
定 额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J5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
J5-1 |
交通安全设施 |
人工费+机械费 |
0.53 |
J5-2 |
智能交通设施 |
0.86 |
6、税金费率
定 额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市区 |
城(镇) |
其他 |
J6 |
税金 |
直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 |
3.577 |
3.513 |
3.384 |
J6-1 |
其
中 |
税费 |
3.477 |
3.413 |
3.284 |
J6-2 |
水利建
设资金 |
0.100 |
0.100 |
0.100 |
注:(1)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2)以综合单价法计价时,其计算基数所指“直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即为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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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计概算费率
(一)交通设施工程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费率包括综合费用费率和税金费率。
(二)综合费用费率由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五项费用的相应费率组成。其中,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已按《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并入企业管理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其余各项费用在编制概算时不予计算;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三项费用,民工工伤保险费暂不计取。综合费用费率只适用于编制设计概算。
(三)综合费用费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费率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考虑。其中,智能交通设施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已综合智能交通设施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实施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乘以系数0.7的因素。具体费率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文件规定,已乘系数1.18进行调整。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的编制原则和费率水平,经测算、调整后的概算建安工程费用费率详见以下各表:
1、综合费用费率
定 额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JG1 |
交通设施工程 |
JG1-1 |
交通安全设施 |
人工费+机械费 |
53.57 |
51.21 |
48.26 |
JG1-2 |
智能交通设施 |
— |
67.48 |
— |
2、税金费率
定 额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 算 基 数 |
费 率(%) |
市区 |
城(镇) |
其他 |
JG2 |
税金 |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综合费用 |
3.577 |
3.513 |
3.384 |
JG2-1 |
其
中 |
税费 |
3.477 |
3.413 |
3.284 |
JG2-2 |
水利建设资金 |
0.100 |
0.100 |
0.100 |
注:(1)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2)其计算基数所指“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综合费用”即为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与机械台班价差、综合费用之和。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暂行规定中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和宁波市有关文件的计价规定执行。
(二)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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