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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年末缴税为何上升?

2017/03/27900 作者:韩文娟
导读:多数建筑业企业表示,2016年11月、12月缴纳增值税款现金流出(以下简称缴税现金流出)环比及同比均大幅度上升,个别企业上升幅度达60%以上。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多数建筑业企业表示,201611月、12月缴纳增值税款现金流出(以下简称缴税现金流出)环比及同比均大幅度上升,个别企业上升幅度达60%以上。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停杯投箸不能食

在分析具体原因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先进的征管手段提高了征管效率,堵塞了营业税征管的漏洞,跑冒滴漏以及纳税不及时等现象得以遏制,这是同期入库税款增幅较高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建筑业企业季节性收款特性导致缴税现金流出年末突增。二是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政策规定效应渐显。三是经营环境、谈判地位、配套政策等建筑行业本身不可控的因素使然。四是为数不少的建筑业企业认识不足、措施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不必要的缴税现金流出。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在调研中也发现,部分管理先进的企业(规模并不大),已经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税务管理模式,营改增之后,总体缴税现金流出明显下降,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拔剑四顾心茫然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建筑业企业作为不动产的建造方,其本身并非终端消费者,严格而言它并不真正承担税负。因此,在上文的分析中,笔者并没有用税负而是用了缴税现金流出这一概念。那么,对于这种缴税现金流出增幅较大的客观现实,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呢?

从上文的原因分析看,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不排除这一症状自愈的可能性。季节性收款因素,将随着年后建筑业收款的自然下降而减轻;预收款发生的纳税义务,将随着工程项目开工,进项业务逐渐增多而使缴税现金流出下降;行业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以及建筑业企业自身的管理因素,也将在增值税施行一段较长的时间(如10年)后,随着征管手段的加强和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得到缓解。但这种无为而治的做法,需要的是时间、牺牲的是部分建筑业企业,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发展。

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的最大特点,是资产负债率高、利润微薄以及由此所带来的资金紧张。因为资金紧张,所以要举债,每年微薄的利润被沉重的财务费用蚕食殆尽,又要进一步举债,如此循环、苦不堪言。尽管增值税不直接影响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国家税收的不可返还性,决定了其缴税现金流出一旦发生,犹如奔流到海的黄河水,一去不复回。无论后续发生多少进项,也只能抵扣再后续的销项。更何况,后续发生的进项,本身就是建筑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

 

长风破浪会有时

从分析可以看出,导致建筑业企业近期缴税现金流出增加的原因有很多,需要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筑业企业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在此,笔者不揣冒昧,结合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后遇到的一些反映较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建筑业企业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财税管理制度。

二是财税管理工作要贯穿于企业的全业务流程,始于招投标、终于收付款。涉税事项(如发票类型、开具时间、违约责任)应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是注意防范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商贸企业为重点),应采取迟付款项等防范措施。一旦发现初次合作企业出现走逃或失联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彻查招标程序和相关责任人。

四是在销项业务方面,要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将开票时间、向分包付款并取得发票时间、预缴税款时间控制在一个月之内,次月申报纳税时,及时抵减已预缴税款。

五是在进项业务方面,要确保应抵尽抵及时抵,发生采购等进项业务时,应依照采购合同或协议及时取得扣税凭证,并在最短时间内认证并申报抵扣。

六是在对内管理方面,针对工程项目数量多、分布散等经营特点,应提高管理效率,利用信息化等手段,确保涉税业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七是在对外管理方面,建筑业企业要善于以价值链的观点看待税务管理,在计税方法选择、收付款时间、发票开具和收取等方面加强与业主、分包分供商的沟通协调,以实现税务管理的共赢。

八是组织公司招投标、合同、物资、经营、法务、内控和财务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选择本单位有代表性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蹲点,总结提炼出最佳实践经验并进行推广。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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