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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哪些问题?

2017/04/13833 作者:郑应文、王清
导读:近年来,我国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还很突出,给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近年来,我国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还很突出,给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随意改变招标方式。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很多招标单位以抢进度、降低费用为由,往往把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其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主要是为自主选择投标人,以便从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中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利益。

2、少报多建,规避招投标。

为了逃避检查监督,有的招标单位采取少报多建的方式,只将建设工程其中一部分进行招标,其他部分不通过招标而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自主确定发包价格。为了回避公开招标,有的单位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分解为若干个部分分别招标,再以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简化了招投标程序。

3、在标底上作文章,营私舞弊。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将标底作为参考依据(不是作为评标惟一依据),其前提是必须做到标底准确和严格保密。但标底的准确性和保密性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有的招标人利用标底的设置,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虚增标底额,人为抬高中标价;有的将所设标底情况故意透露给个别投标单位,使他们能最接近标底而获得中标。

4、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中标通知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招标文件应作为合同的重点组成部分。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并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内,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另行订立其他协议。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搁置一边,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而采取固定价款(采用的是中标价)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

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投资超计划,造价管理失控。

5、招投标市场管理不严。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仍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由于招投标管理涉及计划、城建、水利、交通、经贸等多个职能部门,分属不同行业的招投标机构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招投标活动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

 

二、应采取的对策

1、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

建设工程招标机构是专业技术很强的机构,除了熟悉招投标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外,还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技术力量,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满足技术、经济方面的科学评审要求。

2、严肃招投标纪律,规范招投标行为。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投资计划将工程全部纳入招投标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法规实行公开招标,不得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或推荐中标人应优先采取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施工合同的订立,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和结算价格。凡是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相互串通骗取中标,限制和排斥其他人投标的,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3、协调运作,强化监管。

招投标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实施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要健全招投标审批、备案、检查、处罚机制。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重点环节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不规范和违法行为。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天津政务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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