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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备案同意函

2014/07/181752 作者:佚名
导读: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关于同意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4J9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相关内容报请备案和审批的函>> (沪建管函[2014J3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2671一2014。其中,同意第5.1.1、6.3.1、6.3.5、7.1.3,8.1.3、8.4.5、9.1.2、9.2.4、10.5.1、10.5.9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
上海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5.1.1 总体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建筑问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规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要求。

  6.3.1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庭透明部分面 积、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等,应分别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第3.2节、3.3节的规定。

  6.3.5 外门窗和透明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

  7.1.3 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依据勘察成果、结构特点及使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经经济技术比较和基础方案比选,就地取材。

  8.1.3 新建有热水系统的建筑,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8.4.5 使用非传统水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9.1.2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9.2.4 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不得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

  10.5.1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应建立建筑能耗计量系统,对水、电力、燃气、燃油、集中供热、集中供冷、可再生能源及其他用能类型进行分类和分项计量。

  10.5.9 大型公共建筑中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 ,对照明、空调、给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控制。
 

文章来源: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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