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近期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不属于政府购买范围、需坚持先预算后购买服务、金融机构的审查必须合规等事项。解读:
※ PPP相关法规尚未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是否有重合存在不同的理解
87号文出来之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全文并没有指出可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购买服务,但也未完全禁止。
PPP在我国推行时间较短,相关立法还不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概念是否有重合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中,提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PPP,是一种广义的PPP概念;而财政部的定义强调PPP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是一种狭义PPP概念,此时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型PPP概念上不重合。
※ 个别地方政府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大肆举债,87号文及时堵住了这个口子
由于概念尚未定性,地方政府在实务上的确存在滥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先购买服务,后制定预算;将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在命名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从而绕过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大面积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在基础设施领域中,大幅度增加未来的地方债务。
43号文虽然剥离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但考虑到地方政府天然的投资冲动,上述现象很可能成为地方政府下一个违规举债的口子。87号文的出现及时的堵住了上述渠道。
※ 87号文反映中央政府去金融杠杆、严防地方债务风险的决心
87号文出现之前,部分政策文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参与海绵城市、地下管廊、小城镇建设、体育场地建设。而今年中央政府加强了金融监管,去金融杠杆,87号文的出现可能使得上述购买服务形式不再适用。另外,中央同时严防地方债务风险,87号文与防止明股实债的PPP基金、委托代建购买服务等违规举债问题的50号文一脉相承。
※ 投资建议:长远来看,87号文对于PPP项目的推进利大于弊
近期文件对地方政府举债问题和PPP项目的不断规范势必会影响地方政府对新PPP项目立项的积极性,PPP项目库的新增项目和部分PPP框架协议的落地能力带来一定影响。但87号文主要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对于目前已经以合规方式运行的PPP项目并未构成影响,甚至能挤出一些违规项目。因此,对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力的。建筑行业上市公司研究PPP模式已有一段时间,具备一定的甄别能力,绝大部分项目都是入库或手续完备的项目,质量良好,因此,我们维持对整个行业“强于大市”的评级。
风险提示:87号文的执行需要一定时间,执行力度仍需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