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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快建筑业治理拖欠工程款步伐

2017/07/131692 作者:宋健
导读: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业内视为建设领域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最“严”规定。

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被业内视为建设领域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最“严”规定。

从建筑业整体改革的角度看,《通知》最让人关注的,是其开始实实在在地对建设单位“动刀”了。《通知》中对建设单位的约束有: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从内容来看,建设单位不得让企业垫资施工、必须提供银行保函、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等规定,虽然业内提了很多年,但能够集中出现在一个文件中,形成对建设单位的全面约束,并不常见。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细读《意见》,可以看到,其将“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列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罪魁祸首并提出了改革意见: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对比来看,《通知》是对《意见》精神的全面落实。这是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业内同仁应当给予高度肯定。

同时,也应当看到,“行百里者半九十”,政策能否真正发挥效果,还要看最终的落地情况。而政策从出台到落地,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业内人士认为,行业的改革,涉及到每一个个体,政策出台后,因为涉及多个利益群体,往往落地时会“打折扣”,导致改革目标无法全部达到。专家建议,对于明显的“恶政”,改革文件中应当明确拒不执行的惩罚措施,让不愿改革者付出代价,这样才能推动改革的真正落地。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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