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管法规体系
中国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有力武器,是建筑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
完善质量管理法律体系,制定配套实施条例。统一工程质量管理依据,改变建设、水利、交通等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将水利工程明确纳入建设工程范畴。制定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将质量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修订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陈旧条款,加入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管理要求的新条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法的实施细则,具体指导质量管理。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适用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标准,规范对其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质量。
尽快更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政府职能调整,行政审批许可的规范,原有法律法规体系对质量监督费征收、开工许可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等行政审批事项已经被废止,虽然水利部及时发文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但并未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造成法规体系的混乱,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现行水利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自1997年起已经实行了近20年的时间,相比较法国每2-3年修订一次的频率,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更新速度明显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
加大对保障法律执行的有关制度建设,细化罚则要求。
为促使各责任主体积极主动的执行质量管理规定,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制定保障执法行为的有关制度。在法治社会,失去强有力的质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撑,质量监督管理就会显得有气无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做出有力的处罚,不能有效的震慑违法行为主体。执行保障法律体系的缺失,质量监督管理就会沦为纸上谈兵。制定度量明确的处罚准则,树立质量法律威信,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也应从法律角度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意识。
注重于国际接轨。中国在制定本国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国际通用法规条例,国际体系认证的标准规则,提升与国际接轨程度,有利于提高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也为增强中国建设市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利条件。
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从繁重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任务中解脱出来。政府负责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定工程建设市场发展方向,在宏观上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属于政府的延伸职能,属于行政执法,这就决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只能是行政机关。在中国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以需要通过完善法律,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式明确独立的地位。质量监督机构确立为行政机关后,经费由国家税收提供,不再面临因经费短缺造成质量监督工作难以开展的局面。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监督与管理分离,职能不再交叉,有利于政府政令畅通,效能提升。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政府的委托,用市场准入制度、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制度、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为手段,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人和技术的不确定因素,达到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水平的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加强自身质量责任体系建设,落实质量责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三、强化对监督机构的考核
质量监督机构以年度为单位,制定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并报送政府审核备案。在年度考核中,以该年度任务目标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履行、目标完成情况年终考核依据。制定考核激励奖惩机制,促进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履行水平、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机构的质监人员严格按照公务员考录制度,通过公开考录的形式加入质监人员队伍,质监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在公务员招考时加试专业知识考试,保证新招录人员的专业水平。新进人员上岗前,除参加公务员新录用人员初任资格培训外,还应通过质监岗位培训考试,获得质监员证书后才能上岗。若在一年试用期内,新进人员无法获得质监岗位证书,可是为该人员不具有公务员初任资格,不予以公务员注册。
公务员公开、透明的招考方式,是引进高素质人才的有效方式。质监员可采用分级设置,定期培训,定期复核的制度。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质监人员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并分批、分层次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质监人员是否有效地实施质量执法监督,是否严可以科学统筹发挥质监人员的作用,是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市场能否高效运行的关键。分级设置质监员对质监员本身既起到激励作用,又对质量责任意识起到强化作用。
四、改进质量监督管理经费方式
2009年1月1日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向收监项目收取项目质量监督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改为政府财政划拨。从根本上解决了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对象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和由此可能带来的监督不公正后果。但是,由于各地市财政能力水平有较大差距,质量监督管理经费不能足额按时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济宁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自监督费改革后,虽然每年编制监督经费预算,但由于财政能力有限等原因,从未批准核发。尤其是2014年来,国家重点开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任务通常由县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不可否认,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越繁重的地区,往往政府财政能力越差,质量监督机构所需经费反而越多。所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财政划拨的方法虽然保证了质量监督机构的公正,但也带来了监督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对此可以借鉴德国工程质量审查监督费的收取模式,工程质量监督经费在工程建设投资中列支,在工程投资下达时,由财政部门按比例计提,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向质量监督机构划拨。同时,对工程资金使用审计制度进行补充,通过工程审计的形式,监督财政部门将该费用按时足量划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