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7〕134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3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建筑行业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苗木综合税率由12.76%调整为11%,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1%。
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8%调整为3.15%。
本通知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7年8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