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凡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该细则。
《细则》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根据《细则》内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另外:
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机关在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对于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细则》中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据悉,该细则已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