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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有赖于政府监督

2017/10/1127426 作者:孟军、李刚
导读:交通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随着我省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省交通运输厅质安局解读政府规章、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问答

 

核心提示

交通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随着我省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本次访谈我们邀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质安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就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作答。

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基础建设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质量安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与交通运输的安全,质量安全监督作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对交通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201611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11日起施行。那么此次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呢?

答:“十三五”时期,我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预期投资完成1438亿元,拟新增公路里程1.5万公里,总里程达到13.5万公里,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12亿吨。随着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建管模式的多元发展、施工环境的日益复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安全形势,虽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化,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需要由地方立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因此,为了依法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一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省政府规章。

 

问: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办法》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办法》的出台主要解决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构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二是明确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体,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网络体系,实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覆盖。

三是加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法给予追究。

 

问:《办法》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从四个方面对建设单位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二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执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并将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问:明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是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办法》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勘察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勘察,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提出防治建议。

二是设计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并做好后期服务。

 

问:《办法》对施工单位的责任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从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二是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是施工单位对交通建设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是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安全管理的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五是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并附安全验算或者安全性评价结果。

六是施工单位应当将交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备查。

 

问:《办法》对监理单位的责任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答:为了规范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监理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确保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有效监理。

三是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确认。

四是监理单位应当审查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桥梁、隧道、水上和水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

五是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问:《办法》如何规定试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呢?

答:对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所承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在其试验检测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

二是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试验检测工作责任制和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书面向委托单位报告试验、监控、检测情况。

 

问:《办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那具体的责任如何追究?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提供查询。

四是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文章来源:辽宁日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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