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7年8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通知
新建总造字〔2017〕13 号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变化情况,为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提供依据,以及为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提供参考依据,我站根据乌鲁木齐地区各专业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采集、整理市场信息价,编制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7年8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分别按88.56元/工日、97.41元/工日、90.58元/工日执行,其价差部分只计税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执行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同期调整文件。
2、编制工程结算时,各专业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费单价的调整,执行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同期文件。
二、材料价格的调整
“附件”中“综合信息价”为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使用时应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未发布的材料除税价格信息,可按承发包双方认定的除税价格(到工地价)与定额内除税预算价(到工地价)找差,以上价差部分只计税金。
建筑市场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承发包双方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材料除税价格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机械费的调整
1、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建筑工程机械费的调整按新建总造字【201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房屋修缮工程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基数上调4.24%,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3、仿古建筑工程机械费的调整,以199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中以百分比计算的机械费为基数上调12.95%,调整部分只计税金。
四、本文附件中除税综合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使用含税综合信息价,其计算公式如下:
含税综合信息价=除税综合信息价 ×(1+综合税率)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并将发布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于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内报总站备案。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相关文件及信息可登录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
联系电话:0991-8828065(价格信息科),0991-8862961(清单计价科),0991-8865932(定额管理科)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写字楼十三楼
邮编:830002
附件:
1、乌鲁木齐地区2017年8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
2、各类材料税率征收率和综合税率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各类材料税率征收率和综合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