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根兴,上海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和转变发展方式处于胶着状态,各方都在寻找突破点或创新点。由此,城镇化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特别关注,对于什么是“新型城镇化”也有了不同的解读。我认为,假如前30年的城镇化处于自发阶段,规律在探索,规划缺经验,规则不完善,那么,未来的新型城镇化,应该进入自觉阶段: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万变不离其宗的必须重视“三规”:就是规律、规划、规则。
第一,新型城镇化:规律决定成败。
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应该思考如下几方面:其一,城镇化率是客观结果指标,不应是主观设定指标。应认真研究西方城镇化200多年的演变过程,不要只看他们的静态数据。其二,城镇化率应该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整体性指标,而当前各地都在公布自己的城镇化率,甚至有的乡镇也在公布这个指标,每个省每个市每个县城镇化率都达到70%是不是合适?就像公有制为主体是以国家而言,有些省民营经济比重可以高于公有经济,有些县可以全部是民营经济。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社会、自然、历史环境条件差异很大,从国家战略来说,有些地区限制开发或禁止开发,所以,全国平均的城镇化率不应是每个地区的追求目标,也就是说,有些地区高于或低于平均率是必然的,符合规律的。其三,新型城镇化决不能变成新一轮逃离农业和农村的运动。当前似乎有些“城镇化率崇拜”,不少地方政府提出的目标都是“全域城市化”,甚至有官员提出“不干农业,消灭农村”的极端论调。农村与城市不仅仅是经济关系,还有生态关系、文化多样性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因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之际,我们需要从战略上思考,如何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农村让生活更自在,未来如何不再让更多的地区想退出农业,“干掉”农村。其四,快速城市化要防止带来社会冲突。大量人口进入城市,如果管理跟不上,有可能导致文化断裂、价值观断裂、道德伦理断裂、社会群体心理断裂,必须高度警惕。无论跨越式发展、超常规发展,都始终不能忘记按规律发展、按科学发展,必须重视自然的、内生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城市是生长出来的,不是打造出来的。
第二,新型城镇化:规划固定方向。
规划如何成为城镇化发展的指南呢?其一,规划的衔接与协调。规划不是指点江山,不是划圈画图。必须明确编制审批主体,不允许各自为政,造成规划过多,随意性较大,自相矛盾,规划必须要有权威。其二,规划必须保障公众参与。公众是城市化的主体,需要什么样的城镇化应该有发言权。其三,必须形成城市等级体系。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对人口、产业、资源、要素的要求各有不同,所有的优质资源都往大城市集中,既让大城市不堪重负,又使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萧条不振。功能合理的城市等级体系可以提高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
第三,新型城镇化:规则圈定路径。
这里讲的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政策,还包括具体的策略和操作细则。用规则圈定新型城镇化的路径应从以下四方面努力:其一,权益规则。新型城镇化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使广大失地农民平稳地、较快地转化成市民,减少转化的阵痛,努力减少征地纠纷、拆迁纠纷、物业纠纷、污染纠纷、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纠纷。其二,开发规则。严守耕地红线,严格遵守主体功能区规划,不突破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明确发展方向、定位、管制原则等,应该倡导设立不开发区,为未来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其三,社会演变规则。城镇化是人的素质提升工程和社会管理完善工程,要把握好如下四个转变:管理方式的转变、社会构成的转变、生活方式的转变、群体内涵的转变。其四,政府之间的合作规则。当前地方政府之间竞争的绝对性、激烈性导致了合作的脆弱性、稀缺性。要通过规则建立预期,让长期利益超越短期利益,整体利益包容局部利益,克服急功近利、行为投机,促进政府间和城市间的合作。
总之,新型城镇化要坚守“三规”,必须是坚定的“坚”,而不是艰难的“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