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限期整改补报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2017年11月,12月我省分别开展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和补报延续注册的工作,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人员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延续注册,现通报限期整改名单如下:
一、限期整改人员
彭荣华 | 杨选择 | 谢宽玲 | 王祖和 | 滕晶媛 | 尚惠连 |
薛凤霞 | 马哲伟 | 张建华 | 字忠位 | 赵宏云 | 陈运春 |
祝金阳 | 马哲伟 | 毕 翠 | 张自强 | 李 婕 | 倪琼珍 |
和洁琼 | 邹勤军 | 李莹卿 | 马 宁 | 江留明 | 郭 艳 |
严绍萍 | 王世武 | 段忠明 | 刘国芳 | 苏凤鸣 | 姜立清 |
丁昌海 | 陈哨波 | 向宝珍 | 张 泉 | 牛 静 | 李 旻 |
周 蕾 | 江相葳 | 周文红 | 王 卉 | 刘顺玲 | 孔德亮 |
徐文龙 | 陈凤春 | 朱 燚 | 李 琴 | 刘其勇 | 张学云 |
肖 锋 | 彭旭东 | 倪宇芳 | 刘金林 | 毛贵池 | 袁宝昌 |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延续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网络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不用提交。
申请人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 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登陆并进行网络申报。
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注册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如有更新的,应及时上报完整。
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申请人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如参加所在企业组织培训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文件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四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再开展初审工作;
(二)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上述整改名单中人员逾期仍未上报者,我省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注销注册。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自2018年2月7日至2月25日止(节假日除外);
(二)联系人:胡 鹏; 电话:0871-643206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