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云南省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限期整改补报延续注册工作

2018/02/222712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2017年11月,12月我省分别开展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和补报延续注册的工作,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人员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延续注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限期整改补报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201711月,12月我省分别开展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和补报延续注册的工作,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人员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延续注册,现通报限期整改名单如下:

一、限期整改人员

彭荣华

杨选择

谢宽玲

王祖和

滕晶媛

尚惠连

薛凤霞

马哲伟

张建华

字忠位

赵宏云

陈运春

祝金阳

马哲伟

  

张自强

  

倪琼珍

和洁琼

邹勤军

李莹卿

  

江留明

  

严绍萍

王世武

段忠明

刘国芳

苏凤鸣

姜立清

丁昌海

陈哨波

向宝珍

  

  

  

  

江相葳

周文红

  

刘顺玲

孔德亮

徐文龙

陈凤春

  

  

刘其勇

张学云

  

彭旭东

倪宇芳

刘金林

毛贵池

袁宝昌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延续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网络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不用提交。

申请人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登陆并进行网络申报。

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注册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如有更新的,应及时上报完整。

 

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申请人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如参加所在企业组织培训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文件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四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再开展初审工作;

(二)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上述整改名单中人员逾期仍未上报者,我省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注销注册。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自201827日至225日止(节假日除外);

(二)联系人:胡 鹏; 电话:0871-643206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826


文章来源: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