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8]1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对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按照11%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形成合同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结算时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应的税率进行调整,即按照10%增值税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对应的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工程结算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合同价-按照11%税率开票的工程价款)/(1+11%)*(1+10%)。
三、本通知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