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8〕84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精神,依据文件相关规定,经测算,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价程序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3、仿古建筑工程
4、房屋修缮工程
5、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项,税率如下:
二、综合系数
经测算,各专业的综合系数如下。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4、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仿古建筑工程
6、房屋修缮工程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2018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2、凡在2018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2018年4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2018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