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副镇长黄文胜在四环沿线征地期间,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款人民币700多万元,其中个人分得人民币60万元,该案由惠阳区法院审理,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黄文胜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昨日,记者了解到,黄文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惠州中级法院。
勾结村民骗取青苗补偿款
黄文胜,45岁,惠城区人,原是三栋镇党委委员、副镇长。1994年进入三栋镇政府工作,直到2006年做副镇长,2007年登记为公务员身份。
2009年间,惠州市政府决定修建四环路,需要征收惠城区三栋镇竹仔园村委会土地。惠城区三栋镇政府为此成立了征地工作组。黄文胜担任工作组下青苗补偿组的组长, 同案人张某超(三栋经济发展总公司职员,另案处理)、吕某能(三栋镇建设管理所副所长,另案处理)为一线工作人员,负责四环路(三栋镇)征地的青苗清点丈 量工作。
同年6月,征地工作刚进行到一半,便难以推进。黄文胜正为工作进度苦恼,刘某(另案处理)与沙澳村村民何某浩(另案处理) 找上门来,称其可助黄文胜做通竹仔园干部群众的工作,但要1500万-1600万元的经费,让黄文胜虚报一笔青苗补偿款并套取出来,作为开展征地工作的辛 苦费。经请示后,黄文胜联系何某浩,称其只能虚报100万元的青苗补偿费。几天后何某浩提供一张黄某身份证,并称做了一张黄某与村委会的租地协议。
于是,黄文胜让张某超、吕某能以黄某的名义虚报了100多万元的青苗补偿款,交给何某浩,由何某浩去找黄和村委会签字盖章。张、吕找镇相关单位签名盖章,做 好资金审批表报惠州市国土局审批,审批完成后,二人做好资金发放表,黄文胜及其领导审批通过,何某浩则带着黄某到镇国土局领取100多万元的青苗补偿款。
黄文胜本人从中侵吞100万元
一个月后,何某浩再次找到黄文胜,称100多万的村民工作经费已用完,还要多做点。得到许可。
为此,何某浩让同伙找来东莞女子卢某璇,让她帮忙用身份证来签竹仔园村土地的租地合同和征地补偿手续等资料,卢某璇同意,并帮忙办理三栋农村信用社的存折, 将一张156万多元的支票存入,存折由曾某金保管。卢某璇在法院的证词中称:“我没到过竹仔园村,租地合同是虚假的。”
作为竹仔园村人,另案同案人钟某雄也称,自己不认识卢某璇,吕某能曾对其交代,若有人问起,要说卢某璇“是我村的承包户”。不久,黄文胜与何某浩再次以相同手段,用一名叫曾某强的名义虚报700多万元的青苗补偿款。
判决称,黄文胜利用职权骗得的补偿款中,其本人从中侵吞100万元,后其从100万元中各分20万元给张某超、吕某能,剩下的60万元被黄文胜用于个人开销,其余的600多万元人民币被何某浩取走。案发后,被告人黄文胜退还赃款40万元。
庭审
“受人利用且所得60万部分用于推动工作”
庭审现场,黄文胜当庭自愿认罪。但他辩称,其并非骗取青苗补偿款的提议者,参与虚构征地补偿是经何某浩安排和利用,亦未向同案人承诺任何好处,所得的60万元中有部分主动拿出用于推动征地工作,故请求从轻处罚。
黄文胜的辩护人对此当庭提出两份证据。一份是由三栋镇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显示,2009年四环路项目征地过程中,镇政府财务没有支付过补偿款10.5万元给三栋镇沙澳村新星小组何某明一家。该补偿款由黄文胜垫付。
何某明的书面证言中写道,征地过程中,其一家9口因应得的补偿款94500元被新星村小组克扣而引发矛盾,副镇长黄文胜做了其思想工作,后其儿子何某艺称从 黄办公室拿回补偿款94500元,其不知道该款是村小组还是镇政府或黄文胜本人的,但认为是新星村小组应当分配给其的补偿款。
但法官认为,上述证据不能完整证明其说法,故不予采信。
昨日,根据惠阳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黄文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共同骗取国家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款人民币7002408元,其 中个人分得人民币6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认为,黄文胜不是骗取青苗补偿款的提议者,且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一贯工作表现较好、参与虚构征地 补偿是经何某浩安排和利用,故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对该判决,黄文胜已经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