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4/08/131251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加强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在海南省进行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进行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以保证房屋建设质量,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户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四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应服从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并与文明生态村创建、村庄环境整治相结合。
第五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住宅设计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要与历史和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二章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规划
第七条 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须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规划选址:要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避开以下不利地段: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台风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病险水库下游地段。
第九条 规划内容:(一)村庄规划范围。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五)提出对耕地、海岸线、水源地、生态敏感区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六)深入开展土地资源、旅游资源、乡村发展资源调研和评估,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进行村庄产业发展条件分析,提出产业发展用地规划,村庄产业发展选择和实施模式。 (七)提出近期建设计划。 (八)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九)有条件的村庄要同时进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规划建设原则。
(一)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原则上应考虑统一拆除、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以减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
(二)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应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四)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五)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完善配套。
(六)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民开展生产活动。
(七)规划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尊重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技术,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
第三章 危房改造房屋建设
第十一条 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房屋都要有合格的设计图纸。 市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为危房改造农户提供标准的房屋设计施工图纸,并委派技术人员对房屋建设选址、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改造资金拨付方法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建设可分为自建、统建两种方式。自建指农户自主建设,统建指政府部门主导的统一建设。拆除重建房屋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农户采取投工投劳,邻帮邻,亲帮亲的做法进行自建,可由农户自己请有资质的农村建筑施工工匠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整村推进改造的村庄可采取统建方式。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对改造村庄进行规划和户型建筑设计,为降低改造成本,鼓励直接采用已建设实施的成熟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通过招标帮助农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统一建设,并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属自建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应持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文件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符合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自建房超过两层以上,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还须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属统建的须由建设方持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向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地区危房改造要尽可能保护原有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可参考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黎族苗族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组织危房改造。鼓励改造房屋采用全坡或半坡的形式,并在装饰中融入代表黎族苗族传统文化符号元素。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
(一)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对农户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勘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二)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户房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三)建立现场蹲点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乡镇、村党员干部等组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保证每个村、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四)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五)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六)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现场蹲点工程技术人员当会同建设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
(一)设计部门在进行农户房屋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房屋的使用安全,满足防风抗震要求。
(二)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
(三)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四)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 成本管理
(一)根据地方条件和有关政策科学编制村庄危房改造规划,合理设计建筑户型,采取合理的技术方案,以降低造价。
(二)因地制宜,采用安全的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三)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四)对于进行重建的危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原有的房屋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第二十条 进度管理
(一)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地区的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责任制度,保证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
(三)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质量、按时完工。
(四)对于局部维修的农户房屋,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危房改造农户的纸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户纸质档案,包括住建部统一制定的纸质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以及建房前、中、后三张照片。农户改造纸质档案资料由市县建设(房产)部门归档保管,乡镇人民政府留备份档案(复印件)。
(二)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市县危房改造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人力确保每一个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文章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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