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8月26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叁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叁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隻有在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改规划。这四种情形是: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月27日钱江晚报)
“一届领导一套规划”的现象和传统观念有关,“每届政府都有自己新的城市“蓝图”规划,这种‘新的就是好的’价值观一直影响到今天。所以每一届领导上任时,往往认为‘除旧布新’才是对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入市人大叁审阶段,防止出现“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契合民意,为城市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直以来,在城市规划中规划合理不合理,有没有生命力,能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当抓手,所以在城市建设出了不少“败笔”,加之,地方官员习惯于在城市规划上“做文章”。福州市台江区投资1500多万建起的小学,使用不到一年半,被拆除,直接损失1500万等。究其根源,关键是无法可依,导致一些地方官员容易“政绩冲动”,把自己的权力强加于法规之上。城市规划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决策、一项高度政治化的活动,涉及利益和价值的冲突,许多规划最终被採纳主要是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之间政治冲突或利益博弈的结果。在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受到尊重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值得高度关注的是规划在协调不同利益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个城市,叁分建、七分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长远来看,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一个由规划部门为主,多个部门积极配合的城市规划管理长效机制正在形成。但在条例出台后,要彻底让急功近利、追求任期政绩的现象将没市场,还要注重条例的跟踪问效上。一是健全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建构起更为精准的责任追究机制,用倒查追责的方式,督促领导干部不慕虚功,敬畏手中权力,提高科学决策力。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共决策机制,比如赋予专家和公众更多发言权和监督权,用政府、专家和公众的叁方协同合作,提升条例的科学性。叁是具体到一个规划,事前论証,事后追责,要有一套严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上避免人为错误。从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推动城市有序建设、促进中心城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城市规划不是随心所欲的“朝令夕改”。在城市规划中,应该多学广州的做法,通过专项、专门的行动,用条例管住“一届政府一个规划”的现象,让行政权力、行政干涉止于民意敬畏感、城市规划敬畏感。从而树立领导干部对规划的敬畏,走出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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