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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2014/09/052085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列》,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安全防护设施、绿化和交通监控设施、养护和监控使用的房屋和其他服务性设施。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路工程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应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签证依据。经合同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的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四条 合同备案审核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备案申报:(一) 备案申报人为施工企业;(二) 备案申报人必须按要求填写合同备案申报表。

  合同备案申报表在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下载。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双方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全套); (三)中标通知书一份(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电子数据等。

  第七条 备案的受理:审核人接受备案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受理。审核合同备案申报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签章和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审核不合格,通知备案人补正,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审核合格,交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核的内容:(一)登记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开工竣工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核对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三)凡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审核双方是否约定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九条 提交备案的合同有下列问题时,审核备案机构应要求备案人改正: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约定不清; (二)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文约定不清,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 备案的合同文本中修改的地方,合同双方没有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 (四)合同主体不合法的; (五)合同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六)备案资料不全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存在潜在争议条款的。

  第十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企业不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未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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