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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成国内P2P非法集资第一案

2014/09/101923 作者:佚名
导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年尚无其他相关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年尚无其他相关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

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检方指控其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方创投满足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四大要素: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其最终受到法律惩罚没有任何异议。不过,判决虽结束,但带给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思考是深远的。

P2P网贷最初的模式很简单,其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通过P2P网络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大大提高了借贷双方信息的可获得性。这种优势特性适应了市场化高效率配置金融资源的要求,击中了传统银行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公、普通市场主体可获得性低的软肋,因此应运而生、快速发展。这种新兴金融业态,弥补了传统银行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足,对整个金融资源配置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整个市场主体的融资难问题。

但从本质上来说,P2P网贷只不过是将线下民间借贷搬到网络平台上而已。完全诞生于线下草根层面,其草根性是其本质。与传统线下民间借贷相比较,进步之处在于:P2P网贷给借贷者提供了一个公共网络平台,借和贷双方撮合信息更加透明、公开、高效和及时。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P2P网贷不属于真正含义或者标准化的互联网金融。因其没有客户长期积累的生产经营全程、日常生活活动等完整的大数据基础,无法获取挖掘分析借贷双方资信状况。从而无法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对信用的准确获取,来事前预防金融风险。

P2P网贷在中国被严重异化和扭曲了。这是目前P2P网贷风险凸显,跑路不断的根本原因。P2P网贷原本属性只能是给借贷双方提供个资讯、搭建个中介平台而已。而却演变成了P2P网贷平台本身提供担保抵押,甚至P2P网贷平台自身吸收资金、搞资金池,然后自己发放贷款甚至给自己投资筹集资金。有些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关键在于背后酿造的金融风险很大。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业态,目前对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定论,因此,习惯性把在互联网上借贷、售卖理财产品、支付结算、小额贷款、担保抵押等等,都笼统称作互联网金融,甚至挂上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义。P2P网贷平台就是其中之一。P2P正在毁掉互联网金融的好名声,正在破坏这个新金融业态。

无论如何对P2P的野蛮生长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不能再熟视无睹了。一方面依照现行法律对对号入座的P2P非法集资行为要展开打击和查处,不能让少数违法者“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到该行业的发展。

深圳判决国内P2P“非法集资”第一案应该对P2P网贷行业是一个巨大警示,已经给所有P2P企业拉响了警报。要认识到这仅仅是开始,以后的判例将会“层出不穷”。提醒 P2P企业和从业者要猛然醒悟,规制企业和从业者的行为。

另一方面P2P企业要按照银监会要求把好四个边界:坚持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再一方面银监会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出台P2P监管措施。

总之,绝不能让P2P网贷平台的野蛮生长毁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美名,到时候加大力度查处和监管P2P的违法违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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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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