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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出租房内洗澡煤气中毒死亡 父母状告房东二房东

2014/10/31894 作者:佚名
导读:24岁的小莉在洗澡的时候一氧化碳中毒去世了。小莉的父母把事发的租房房东、二房东都告上法庭,索赔194万。

河北的老李夫妇8年前来浙江嘉兴做生意,去年在当地租下一套房子。今年2月,老李夫妇的女儿小莉在这个出租房内洗澡时不幸煤气中毒死亡,年仅24岁。

悲痛之余,老李夫妇认为房屋的出租人和产权人要为悲剧负责,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4万余元。今天上午,该案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4岁女大学生出租房内洗澡煤气中毒死亡

河北老李夫妇浙江嘉兴做生意8年,从在菜场卖麻油,到几年盘下一家小饭馆,日子过得越来越好。

他们有一个24岁的女儿小莉,是成都理工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系的大四学生。

去年8月15日,老李夫妇向当地一个姓郭的男子租下一套房子,租期为一年,每月的租金为550元。

今年寒假的时候,小莉从学校来到嘉兴和父母相聚。但悲剧却不幸地降临到了这个家庭。

今年2月1日晚,老李夫妇吃完饭在自己房间看电视,久久不见在卫生间洗澡的小莉出来。老李妻子喊了几声,小莉也一直没有回应。

当老人冲进卫生间时,女儿已经昏倒在地上……

小莉被送往医院急救,但两天后,医院宣布小莉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导致小莉死亡的直接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造成小莉中毒的“罪魁祸首”是出租房内的一台燃气热水器。经鉴定,这台燃气热水器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存在两个安全隐患,一是液化石油气瓶减压阀出口压力高于额定压力,极易造成热水器不完全燃烧,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超标;二是热水器排气筒安装不符合要求,导致烟气不能及时有效排除室外。

争议一:向房屋出租人、所有人索赔是否合适?

老李夫妇认为,出租房内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小莉在正常使用热水器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对此,老李夫妇将房屋的所有权人肖某及出租人郭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共194万余元。

法庭上,两被告都认为自己和小莉的死亡是没有关系,老李夫妇要告也不该告他们。

出租房的所有权人肖某觉得,热水器是2006年从苏宁电器嘉兴店购买并由卖家帮忙安装的,而这起事故主要是排烟管的安装不当及减压阀不合格造成的。所以,肖某认为老李应当向苏宁电器提出赔偿。

对于这样的回应,老李夫妇认为,合同法规定,原告是有权依据合同法追究侵权责任的,不管是代理还是转租关系,两被告均通过房屋的租赁收益。

老李夫妇通过第二被告郭某租下房子,每月需支付550元租金;而这个房子,是肖某租给了郭某,郭某每月需付给肖某450元租金,郭某通过转租,每个月获利100元。

争议二:谁该为小莉的死“埋单”?

对于在这起事故中原被告的过错问题,双方也展开了激烈争论。

被告方认为死者小莉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具备一定的生活常识来防范安全隐患。但是小莉在洗澡时,因没有打开窗户也没有把浴室和热水器的门关上,导致中毒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的。

老李夫妇则认为,引起事故的是减压阀压力过高,导致了一氧化碳过高,恰好热水器安装有问题,不能将一氧化碳排除,两被告是房屋的提供人,安装的热水器无论是谁提供了设施,这个设施的布局是不合理的。

而小莉在大学放假时,和原告一起生活,是合法使用人,不是非法使用该房屋,热水器中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渐进的过程,使用人在使用的过程不可能意识到危险的发生,因此死者本身对死亡的结果不存在过错。

该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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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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