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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2014/11/012826 作者:佚名
导读:1.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

1.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2.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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