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共由19个税种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以下六类:
(1)货物和劳务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各地占用税、烟叶税等。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类。即关税,主要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