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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出规章保护老建筑 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4/11/061770 作者:佚名
导读: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保护历史建筑的首部地方性政府规章——《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保护历史建筑的首部地方性政府规章——《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日前出台,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后,在成都的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50年以上老建筑,将被认定为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目前,该市已初步梳理出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近千处。

四川老建筑

作为古蜀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成都拥有底蕴深厚、魅力独具的历史文脉。为更好留住“城市之魂”,对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进行抢救性保护,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历史建筑从认定公布、保护利用到执法监管等各程序环节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承担着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该局局长何立祥介绍,今后凡破坏、改变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及未经批准擅自修缮装饰、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安全和对风貌格局造成破坏等行为,房管部门将进行执法监管并予以严厉处罚。目前,全市共初步梳理出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973处,正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保护。已有华西协合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旧址、邱家祠堂等15处历史建筑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保护名录。

 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老建筑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或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二)反映优秀历史文化,体现城乡传统风貌、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三)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四)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等;(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怎样认定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老建筑?

根据《办法》,成都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6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建成50周年以上,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认定为历史建筑。此外,对于已灭失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原貌恢复重建或者异地迁建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建成30年以上不足50年,但具有特殊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者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实施挂牌保护。

专家观点

袁庭栋(巴蜀文化研究专家):作为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及周边拥有大量珍贵无比的老建筑。《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出台,让尚存的老建筑有了“护身符”。建筑是凝固的历史,这些留存下来的历史建筑将告诉子孙后代,成都有着怎样辉煌的历史。

马识途(著名作家):先辈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应该好好保护起来,希望以《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出台为契机,保护好尚存的历史建筑,永续成都三千多年的辉煌文脉。

李致(四川省文联名誉主席):城市文脉是一个城市的根和灵魂,是城市诞生和演进过程中留下的历史印记,而历史建筑是展示它的重要载体,也是城市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成都为保护历史建筑建章立法,是件大好事,是“依法治市”的一个举措和体现。期盼《办法》的执行为成都的历史建筑保护揭开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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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四川在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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