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成,不能伪造或篡改,并应能满足施工安全作业的需要。
(二)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
(六)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八)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额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楚建筑物的措施。
(九)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了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