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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细则(上)

2014/11/251721 作者:佚名
导读: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 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宣传、培训、推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等执行国务院行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自治区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与定额计价(工料单价法)均为我区现阶段正式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清单报价的依据。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

  (三)采用两种计价方式都应遵守原则:为保证工程造价和招标控制价的科学合理,凡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进行工程类别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和提高工程类别。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等内容,应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将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以黑体字标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未列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补充列项。

  第九条 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为工程造价咨询人。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须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

#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能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保证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委托。

  第十三条 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保证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表述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具有与其资质相应的取费资质证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确定新增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十七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清单的措施项目统一增加以下内容:

  (一)“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增加 “10.赶工措施”、“11.创优工程增加”和“12.特殊条件施工增加”三项内容;

  (二)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三)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

  (四)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五)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项目。

  第十八条 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第十九条 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

  第二十条 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文件所列内容和要求估算。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费项目清单中列入住房公积金,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做如下调整,具体见附件。

  “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增加 “数量”与“合价”列。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表格均增加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2)。

文章来源: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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