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件
苏住建价〔2014〕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和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14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14费用定额”)已相继发布。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应用和实施,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详见附件2)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贯彻执行13规范、14计价定额和14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1.为了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14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8),确定统一标准;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8)见文后附件1。
2.措施项目费费率调整后,二次搬运费以“费率”计价。
3.对于开展县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地区,县级标化增加费按照省级费率乘以0.5系数执行。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再实行核定制度。
5.其他措施项目费按14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
二、有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
1.工程排污费: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工程设备费)×0.1%列入造价,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工程排污费进行结算。
2.其他规费按14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
3.税金按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
三、规费、税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或让利。
四、甲供材料价格(含采购保管费)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其现场保管费不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发包人应严格控制甲供材数量,退甲供材料数量按发包人实际供应的数量退还,供多少退多少,当超供时,超供部分如何退还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甲供工程设备是否列入报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甲供工程设备不论是否列入报价,其现场保管费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办法或金额。
五、招标控制价应根据13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同时结合市场行情参照造价管理部门以往发布的合理浮动幅度系数合理确定, 招标控制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
六、除本文规定外,其余均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价〔2014〕448号文、13规范、14计价定额和14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七、之前我市发布的针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成本价评审办法及补充规定、风险费用计取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等,同样适用于采用13规范进行计价的工程,但与本文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
八、执行时间
13规范、14计价定额、14费用定额以及本文之规定,从2015年1月l日起开始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13)同时配套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8)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