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方法 |
类型 |
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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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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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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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
1.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
2.费用索赔,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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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
1.工程延期索赔 |
2.工程加速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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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变更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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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终止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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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承包商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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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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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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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
2.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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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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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工期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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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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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风险的索赔:特殊风险一般是指战争、敌对行动、入侵行为,核污染及冲击波破坏、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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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人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由这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许多合同中承包人以业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这种索赔可同业主一起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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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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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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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时,除了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批评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时改正外,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可以代表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
1.索赔费用和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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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赔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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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规定,当承包商的工程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即某项缺陷或损害使工程、区段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时,业主有权延长工程或某一区段的缺陷通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