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饶某是江西省交通厅下属某监理公司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期间,饶某任江西某在建高速公路驻地项目监理。驻地项目监理主要负责工程项目施工量的测算、审批和施工质量的验收工作。高速公路各项目标段经理只有得到饶某的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后才能获取相应的工程款,自然饶某也成为高速公路各标段项目经理腐蚀的对象。饶某起初对各项目经理的讨好、奉承还能够予以抵制,但慢慢的饶某还是经不住项目经理的诱惑、侵蚀,渐渐的和他们沆瀣一气。
经检察机关立案查明,饶某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先后十余次收受项目经理贿赂款共计九万余元。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也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