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培训总结 今年 7 月份,我有幸参加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学习,此次 培训由规范主要起草人黄保生和中航工业设计研究院李英武讲解, 通过学习,让 我知道了怎么选用配电方案,怎么将规范条文和实际结合在一起。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是由《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修订 而来。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如下:将规范名称由《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改名为《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从 "10kV 及以 下变电所设计 "扩大为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增加了 20kV变电所设计的各方 面的技术要求;增加了高层民用建筑物内变电所的设计要求和防火要求; 增加了 “预装式变电站” 一节的内容;增加了变电所新型操作电源设计条款; 补充了并 联电容器装置工程设计条款;补充、完善和修订了原规范的其他条款。 本
中企标培2014【025】 关于举办“最新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宣 贯暨变电所设计疑难问题处理培训班” 各相关单位: 建设部最近批准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3-2013, 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2、4.1.3、4.2.3、6.1.1、6.1.2、6.1.3、6.1.5、 6.1.6、6.1.7、6.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同时废止。 为帮助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新版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gb50053-2013的主要内容、修(制)订背景、理由和依据,以及实施中应重点把握的 关键技术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与要求,我们决定举办“最新国家标准《20k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1总则 1.0.1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为20kv及以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变电所 设计。 1.0.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 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选用设备和确定设计 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4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2所址选择 2.0.1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宜接近负荷中心; 2宜接近电源侧; 3应方便进出线; 4应方便设备运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封面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作者:pan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10kv&underelectricsubstation) gb50053-19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 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 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 条件和节约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所址选择...................................................2 第三章电气部分...................................................3 第一节一般规定...................................................3 第二节主接线....................................................
页眉内容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 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 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 定设计方案。 第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 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变电所位置的选择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标准号:gb50053-1994替代标准号:gbj53-83实施日期: 1994-11-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 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 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 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 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 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 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标准号:gb50053-1994替代标准号:gbj53-83实施日期: 1994-11-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 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 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 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 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 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 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 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 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 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 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 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 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 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 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 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 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 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 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 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 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 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 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 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 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 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 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 规范》gbj5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贵,出版发行由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 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 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3月23日 第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32013, 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2、4.1.3、4.2.3、6.1.1、6.1.2、 6.1.3、6.1.5、6.1.6、6.1.7、6.1.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lo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 1总则 1.0.1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安装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 路和过电压等情况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 色别应为l1相黄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二节主接线 第3.2.2条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第3.2.3条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 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3.2.5条10kv或6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 第3.2.11条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第3.2.12条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 器。 第3.2.1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 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 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 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 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表1高压变配电所安全检查表 序 号 检查内容依据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所址选择 1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 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 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 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 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kv及以下 变电所设计规 范》 gb50053-94 第2.0.1条 2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所址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10kv&underelectricsubstation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 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 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 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 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
/'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 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 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 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
职位:水电监理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