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6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4-21 生效日期】 2003-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 年 8 月 11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6 月 18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 修正 根据 2002 年 6月 22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 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3 年 4 月 21 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 财产和公民财产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 2002-11-1115:41:1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 试合格报告。”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待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督。” 删除和三十三条第三款。 三、在第五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 部门岗位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题) 1、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省消防 条例》,该条例从(d)开始实施。 a、2009年3月b、2009年10月c、2010年5月d、2011年5月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坚持()的原则。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a),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 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a、消防安全委员会b、安全委员会c、消防联席会议d、消防安全组织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江苏省消防条例》测试题 单位盐城市妇幼保健院姓名_______分数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题) 1.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江苏 省消防条例》,该条例从(d)开始实施。 a、2009年3月b、2009年10月c、2010年5月d、2011年5月 2.我国消防工作贯彻(b)的方针,坚持(b)的原则。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a),具体负责研究、 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a、消防安全委员会b、安全委员会
《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改稿 2002-11-1115:41:1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决定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 试合格报告。”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待业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督。” 删除和三十三条第三款。 三、在第五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在监督检
第1页共11页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 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江苏省消防条例 目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编辑本段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 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 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 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 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四川省消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 99年11月9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 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 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 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总则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 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 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 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 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 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 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 工作,业务上接
太原市消防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消防条例 (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消防 安全委员会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制定2001年 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12年1月30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
《山东消防条例》考试题 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共10道单选,每题3分,共30分) 1、每年()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a.11月9日b.11月7日c.11月15日 2、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 护,()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a.公安消防b.公共建设c.公安 3、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 在()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a.10b.7c.5 4、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防火间距。 5、a.可以b.不可以c.单位领导审批后可以 5、宾馆必须在使用或者开业日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消防条例 (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第四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 广播、电视、报刊、网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 1.1第一章总则 2.2第二章火灾预防 3.3第三章消防组织 1.4第四章灭火救援 2.5第五章监督检查 1.6第六章法律责任 2.7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编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云南省消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消防条例》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 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 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其他组织、 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 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 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 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 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 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 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 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 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件编号:163798 关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12月1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 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本条例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集体协商、集体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 展和富民强省目标的实现;草案指导思想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 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有 关部门赴扬州和张家港进行了调研,在南京召开了有关企业的专项座谈会,并征求了部 分立法专家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11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 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 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 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 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 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 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 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 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 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 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 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 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
职位:铁路工程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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