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2
随着“阳光权”纠纷案的日渐增多,以往日照间距管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针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城市建筑间距管理需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加强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的联系,引进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建立建筑基础数据库,实现高精确度的成熟管理。
1 开封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住宅设计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结合开封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开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高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 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日照分析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规划高层建筑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 状及规划已经确定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的日照影响程度的分 析,以及其它高层建筑对规划建筑产生日照影响程度的分析。 第四条日照分析应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 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五条建设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8年8月18日16:21:44来源:法规科 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 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 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 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 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 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 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 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 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 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 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刘凤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 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
------------- ------------- 第十一章附则 附录一用词说明及名词解释 (一)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 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用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 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 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 百分比表示) 3、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 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 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 本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 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 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 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宿舍半数以上的居 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新 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 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 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 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颁布时间】2010-7-15 【实施时间】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 行。 市长王世伟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 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法规名称】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全文)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颁布时间】2010-7-15 【实施时间】2010-8-15 【正文】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 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 行。 市长王世伟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住宅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 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建筑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 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 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民法通则》对相邻建筑物采光权保护有原则规定。但具体到个 案,须以当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准。了解一点城市规划管理的技 术规定是必要的。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 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 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见表 一):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 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表
城市建筑空间,是给人们提供舒适居住环境的重要条件,建筑空间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城市宜居程度,因此,设计者应当高度重视,本文从城市建筑空间的基本概念出发,对城市建筑空间与建筑管理的设计要素进行探讨分析。
该文概括了城市建筑空间的内涵,分析了建筑设计与空间环境设计的关系,总结了城市建筑空间设计与建筑管理之间的关系,详细阐述了城市建筑空间设计的要素,提出了提高城市建筑空间设计与建筑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和做法。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取得了质的飞跃,给当前人们的日常生活注入了新鲜活力。与此同时,对城市建筑空间设计与建筑管理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城市建筑空间设计和建筑管理等息息相关,建筑管理的相关情况直接影响到城市建筑空间设计的过程,所以需要有针对性的分析城市建筑空间设计和建筑管理的关系。本文将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要素,提出完善城市建筑空间设计手段和提升建筑管理质量的意见。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使得我国建筑行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普罗大众对居住环境日益提高的要求也为建筑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迎合市场发展趋势,在建筑工程项目占用,空间设计和建筑管理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所居住的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建筑空间设计和建筑管理等息息相关,建筑管理的相关情况直接影响到城市建筑空间设计的过程,所以需要有针对性的分析城市建筑空间设计和建筑管理的关系.本文将分析建筑空间设计与建筑管理之间的联系,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设要素,提出完善城市建筑空间设计手段和提升建筑管理质量的意见.
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居民居住需求都要求城市建筑空间设计合理并进一步优化建筑管理。但是在实际的城市建筑空间设计以及建筑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优化空间设计以及建筑管理是相关人员亟需考虑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城市建筑空间设计以及建筑管理的具体措施,为构建合理的城市空间环境提供参考。
在当前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条件下,城市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区域,其承担着经济、文化、政治等多重角色,一座城市的建设效果将会对一个地区的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建筑空间设计以及建筑管理,提高建筑的美观度和合理性。文章结合对建筑空间设计的理解以及建筑管理的概念解读,分析城市建筑的空间设计以及建筑管理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够为城市的建设带来帮助。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建 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 空间环境等控制间距要求。但新建居住建筑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居住间距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傑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 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 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 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 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 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 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 民政府第64号令)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28日【编辑录入:管理员】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 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 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 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 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1-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以及城乡个人居住 建筑、新建的50平方米/户以下住宅和公寓,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
职位:腐蚀与防护/燃气安全评价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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