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8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 :3304 字号: [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8 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 13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10月 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 6 月 25 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 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装修装饰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 城镇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发证机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 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 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 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
word格式--可编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信息发布时间: 2016-08-23 信息浏览次 数:3304 字号: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 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并报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信息浏览次数:3304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 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 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 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 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 号) 2004-05-12上午10:45:07来源:点击数:2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 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 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 发布时间:2011-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 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四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 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
●新法规 掘镉譬观.1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哼,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 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遭、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率办法的规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j(以下简称发证机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 许r证。省、自清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诵整, 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
带有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和指定销售的装置器具等价 格,清理整顿后,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未经 批准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坚决予以 严肃查处。 (三)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 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 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应一律报省政府,在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 意后,方可批准。 (四)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 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 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 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十、通力协作,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积极配合 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并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 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 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
欢迎共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 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 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 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 告的建筑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项目分解
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199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建设部第71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 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 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
职位:暖通设计助理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文辑推荐
知识推荐
百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