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9
嘉兴市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 程结构实体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等 工程,在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必须对结构实体质量项目进行验证性质 量抽样检查(以下简称实体检验) ,检验结果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 复核验算等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承担实体检验的结构应具备有省级检验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必须通过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进行备案。 承担实体抽检的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 隶属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实体抽检的主要项目有: 一、建
嘉兴市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 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区(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港区)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在原有检测的基础上,在基础结 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必须由第三方对结构实体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质量抽样 检查(以下简称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工程结构验收、工程质量评价、设 计复核验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省级检测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必须通 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进行备案。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培 训 材 料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 6、钢筋保护层厚度; 8、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其中1—6项为必须检测项目,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工 程质监机构或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定。 对多幢或群体建筑,试验时按同一施工条件(同一施工单 位,同一桩型,同台桩机施工)的桩为一个检验批,抽检数量 同前二款,且每一幢建筑采用静荷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 采用高应变时,不得少于2根。 ③进行静荷载试验或高应变动测的桩号应由设计单位会同 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定,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试验桩桩 号。 2、桩身质量检测 长;表面平整光滑,且具有足够刚度的不锈钢件制作,量具采 用游标卡尺或卷尺,精确至1mm①采用贯入法或回弹法检 测; ②砖混结构工程按不少于砌体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 个构件进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
-1- 慈溪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 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进行 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 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 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施 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 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 目有: 1、单桩竖向承载力; 2、桩身质量; 3、混凝土强度; 4、混凝土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 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见证人员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 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 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 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 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 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 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 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加强化工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 则,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 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第四条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也包括 其它部门建设的化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化 工管理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第六条化工建设专职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 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工程结构特征、构件、重要性,制 定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 第四条:结构实体检验应在项目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 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应符合《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第五条:结构实体质量检验项目和合格判定标准: 1、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合格判定标准为:每个检测构件强度值不小于设计值。 2、混凝土现浇板厚度的合格判定标准为:每块板检测平均值满足设计值的 (+8㎜、-5㎜)。 3、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判定标准为、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
湖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 暂行办法》(湖建发〔2005〕208号),结合本市近几年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 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工程结构特征、构件重要性,制定结构实体质量检验专项方 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实施。 第四条结构实体检验应在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 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应符合《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 法》(湖建发〔2005〕2
嘉兴市区现行拆迁安置形式亟待改进——长期以来,嘉兴市区拆迁安置一直采用以“拆一还一“为原则的产权调换形式,虽然这种拆迁安置形式对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区规模扩大以及房地产市场繁荣曾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一系列宏观...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220006199004 【标题】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0/05/12 【实施日期】1990/05/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能源基(1990)399号 【题注】 【正文】 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 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 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 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能源部1990年5月 起草说明 一、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请各单位 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12-09 京建施〔2005〕111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 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 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 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行规定 计划〔2008〕8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督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建设工程监理 规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制统一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工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 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 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 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 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 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200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林水局、园文局拟定的《杭州市建设 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 (二oo一年十月)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 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
职位:电站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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