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7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 办法》(人社部令第 10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 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 (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 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 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 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 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各 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http://www.***.***/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 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 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 人员。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据《现代金报》报道据悉,宁波市人社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68号(1998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 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职工是工伤保险对象,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积极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莱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莱芜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莱芜市财政局 莱劳社〔2009〕63号 关于印发《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局、 财政局,雪野旅游区党群人事劳动保障部、建设规划环保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 位: 现将《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莱芜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莱芜市农民工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或本建设项目)的全部职工(含 农民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本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劳社规〔20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 的规定,我市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 审查通过并发布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 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 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 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 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对相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推行按建设项第一条 广东省根据国家、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 益,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 (深人《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23〕2016社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的建筑施第二条 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铁路、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 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从事土木工第三条 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 业、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广、《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对相
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 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安徽省《转发劳 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 作的通知》(劳社[2007]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的所有建筑企业, 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应按照《建 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市建筑企业。本办法所称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 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企业农
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要求辖区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完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单位名称重庆大足区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单位地址 参保工程项目名称 重庆大足区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房 及配套用房 工程项目中标书规定 的工期时间 工程项目地址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 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建筑面积 费率3‰应缴工伤保险费 缴费时间年月日之前缴清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参保单位: (章) 年月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轴线检查记录(附图)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稳步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依照《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办事处、分公司,下同) 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3、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网络,落实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2、施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特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8名; (2)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6名; (3)二级
近日,宁夏中宁县医保中心开展以“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为主题的工伤保险宣传日活动,重点宣讲了农民工这一群体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活动不仅普及了政策法规中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规定和要求;也从实际操作中,宣传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和采取的便民服务措施、服务承诺等内容。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 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 通知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 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保障 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
穗劳社工伤[2007]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穗劳社工伤[2007]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正>穗劳社工伤[2007]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 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市政府 [2007]74号文和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地税局《关于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劳险 [2007]361号)的要求,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 办理工伤保险。 2、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按市政府[2007]74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以 下材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2、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银行账号证 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5、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 委):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
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7]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已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 社工伤(2007)24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发(2007)14 号),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特点及我市实际,现就温州 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本
14 资源,必要时,协调铁道、民航、海事和军队等系统提供陆、海、空 交通支援,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交通警戒,并调集交通 工具,以保证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 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并 根据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 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行现场医疗急 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与当地海事部门建立海 上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机制。 (6)物资保障。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 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 本地、本企业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
职位:造价部长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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