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0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 政发 [2003]131 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 [200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 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 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
第1页共17页 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六合区提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03]131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 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 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 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
-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 -----------------------------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发表时间:2008-7-715:51:49来源:作者: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05〕2 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关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其实就 是南京市政府在2007年制定实施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那么该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的内容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 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 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 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 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 护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2007]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 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 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
征收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原马房湾社、中渡 口社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5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45号文 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 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年26号) 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细则的 通知》(沙府发2009年)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地 【1994】309号、重庆第【1995】342号批复已征收经分批实施后剩 余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经批准、原马房湾社、中度口社集体土地已全部征收,人员已经 安置完毕大部分房屋按用地进度已拆迁,现只
省市索引号aa000-b0301-2007-037发布机构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分类公文类 生成日期2011-10-17生效日期2007-02-28文号宁政发200761 发文日期2007-02-28公开日期2007-01-01信息状态现行 废止日期语种汉 内容概述 本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原则、制度;以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房申购、拆迁裁决等规 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2007年06月12日15时34分4620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国土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宁政发[2007]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拆迁方式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
—1— 登记编号:昆府登6号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 3日安宁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2—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 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 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
1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 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 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
1 莆政综〔2009〕3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 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 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年平均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 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
—1— 江北府发,2008?119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 18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2— 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臵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 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臵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2008?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与安 臵等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 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信访、农业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8年第8号令),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 建(构)筑物的拆迁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9〕34号) 涪城区、游仙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农科区管委会,市 级各部门: 《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10月29日 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和完善绵阳市市辖区 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个人 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绵阳市市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阳市辖涪城区、游仙区及所属各开发园区内征收集体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0-12-3007:37:33共0条跟帖我要报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
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二00六年三月 行政主体 类别全称地址 行政机关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浦口区珠江路10号 受委托 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浦口区象山路1号 执法依据 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7.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1998.7.20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2001.11.1 7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2003.9.1 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章标题】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类别】地方规章/江苏 【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2-3-26 【实施日期】 【效率属性】有效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2-4-10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图书馆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 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 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 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 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集体土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08年04月16日15时49分2426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上载日期:[2008-12-613:55:41][政策法规]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 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 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 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 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 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 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实施日期】2008/02/14【颁发文号】宁政发(2008)21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拟定的《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 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2008年1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尽快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我市《关于加快危旧房片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本着“市场加保障” 的原则,结合我市危旧房片区改造的工作实际
职位:精装造价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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