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法释〔 201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 1月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9次会议通 过) 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 约,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 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 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 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由船舶油污事故 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
本文主要结合有关\"宅基地买卖\"案件,探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为了保证重庆市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久建不完工程(以下简称“四久工程”)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针对我市烂尾楼情况,出台了《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学习、了解和研究这项最新的法律文件,特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及房地产专业资深律师撰文,研究、探讨这一最新出台的法律文件及房地产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 件数量不断增加。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怎么确定?车库、车位问题如何解决?如何 处理“住改商”纠纷?物业纠纷如何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 关负责人。 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 问:如何认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实践中大量纠纷的关键问题,司法解释对此
2004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於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数量很多,并且审理难度大,此类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增长快,建筑企业多,施工合同多,承揽、转包、分包的层次多,三无现象多。特别是近些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由原来的质监站统一负责变为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这让通过价低者得到中标的施工企业更容易偷工减料,从而造成大量的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 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 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 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 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 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 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 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 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 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 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 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 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 合同
一、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把建设单位作为唯一责任主体而列为被告,法院也大都简单地把建设单位认定为唯一的被告,被告如以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抗辩,均难以被采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妥善、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 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 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 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 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 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准许。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机动 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二、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各地为统一本辖区办案所作的纪要、规定和指导性意见不一,法官在办案中具体适用法律时认识的差异等,以至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初探——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各地为统一本辖区办案所作的纪要、规定和指导性意见不一,法官在办案中具体适用法律时认识的差异等,以至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若 干问题 南京市中院民一庭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保险问题 1、相关规定的适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范性规定变化较快,基层法院要注意学习省 高院民一庭先后下发的四个规定,掌握好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一 审受理时间等不同的时间节点,准确适用相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对于2006年8 月11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赔案件,应当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 定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006)溧民初字第1624号道赔案、 (2006)浦民一初字第2149号道赔案、(2006)玄民一初字第1628号道赔案、 (2006)浦民一初字第2170号道赔案等案件,均是由于未注意相关规定的变化, 仍沿用旧的思路,未区分责任比例,直接在保险责任限额或是5万元限额内判决 保险公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www.***.***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论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 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 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 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 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 了司法的权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由此产生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法律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统一全省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8年12月17日第44次 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 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统一全省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xx年12月 17日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 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 (20xx年12月17日审判委员会第
2010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 2010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 为妥善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意见。 一、合同的效力 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出卖人将其从房屋原产权人处取得的房屋 再行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新建商品房、农村私有房屋及公房承租权的转让,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未取得产权证房屋的买卖】 出卖人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转让他人,一方当事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及时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深圳市两级法院民 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当事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转 包人参照转包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为由,请求 减少约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领有由宝安、龙岗两区原镇政府颁发的“两证一书”或由深圳市各级查违 办下发的复工令,当事人以工程无合法报建手续为由,请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经过数次转包,未实际施工的承包人(转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及时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深圳市两级法院民 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当事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转 包人参照转包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以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为由,请求 减少约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领有由宝安、龙岗两区原镇政府颁发的“两证一书”或由深圳市各级查违 办下发的复工令,当事人以工程无合法报建手续为由,请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4、建设工程经过数次转包,未实际施工的承包人(转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妥善处理医患关系,正确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平等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立案受理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下列行为为非诊疗行为: (一)与诊疗行为无关的医疗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二)与诊疗行为无关的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患者损害行为; (三)医务人员非因履行医疗职务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行为; (四)非法行医行为; (五)其他与诊疗行为无关导致医患双方或一方损害的行为。
职位:岩土中级工程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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