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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2018 年 2 月 12 日第 37 次部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 年 3月 8 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文档,打开页眉,选中水印,即可去除水印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 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 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 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 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 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部位及规模 计划开工和结 束时间 施工单位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 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 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 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 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 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 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 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 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 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 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 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 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 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 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 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 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 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 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 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 知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 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组织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之区别 区别18号令27号令13号令 1、 适用 范围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 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 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 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 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八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 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 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 重要设备
索引号:000013338/2014-00514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 文件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 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
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第37号令)是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后又一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两份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何关系,如何进一步实施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成为最近业内热议的话题。笔者长期跟踪了解和实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根据多年安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
近日,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6方面。(1)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2)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建筑业安全发展。(3)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4)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5)加强工程抗震设防制度建设,提高抗震减灾能力。
近日,住建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6方面。(1)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2)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建筑业安全发展。(3)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4)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5)加强工程抗震设防制度建设,提高抗震减灾能力。
序号文件名文号 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88〕城办字第29号 2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细则》与《建设部机关、直属单位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的通知 (89)建办档字第17号 3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协作组章程》的 通知 建办〔1995〕414号 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档案目标管理的通知建办档〔1996〕106号 5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办档〔1996〕121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拟定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档函〔2008〕353号 7建设部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90)建法字第628号 8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
职位:主创建筑师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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