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 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 138 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 2011年 1 月 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 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 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令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 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о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 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 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 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 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 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 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 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 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 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 定》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 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 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 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 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 协作。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 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 程中应当加强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 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8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 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 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将有关 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条【监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正式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 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 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 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 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 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 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 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 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 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 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 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 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 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
athesissubmittedto xxx 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 forthedegreeof masterofengineering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3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 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 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1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 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考试题 一、填空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组织 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人。 3、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页签名或盖章。笔录 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 以()、()或者()等方式确认。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 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措施。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采取(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 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 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 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 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 协作。对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协查请求,应当协助和配合。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质量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保 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案原则】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公正、适当,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 范。 第四条【办案协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6号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月7日经第一次 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1999年2月3日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 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 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 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 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建设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 处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发〔2009〕42号 环境监察局各处室: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 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 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 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2009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 “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 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 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 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 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 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 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
职位:桥梁工程材料员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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