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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实施细则表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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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实施细则表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2016年营改增后税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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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表 序号 纳税人 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增值税税 率 1 小规模 纳税人 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 从事货物销售, 提供增值税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 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 3% 2 原增值 税纳税 人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3 1.粮食、使用植物油、鲜奶 13% 4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5 3.图书、报纸、杂志; 6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 )、农膜; 7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8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9 出口货物 0 10 一般纳 税人 销售服 务 交通运 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1% 11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公路缆车索道地铁 轻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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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 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 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 “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 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月 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5月 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 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 (1+11%),其中, 11%为建筑 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 机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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