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2 年 11月 6 日 [ 时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02 年 12月 1日 [ 失效日期 ] [颁布单位 ]市建委 [ 文号 ] 建房 [2002]925 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 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 按规定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以下简称准许 使用证 )。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 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 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座落在本市外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 品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商品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我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 销售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 称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在市配套办负责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商品房项 目,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余新建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五条 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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