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及申请表
1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412号令)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遵循的规章和文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2号部令); 许可条件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和乙级资质分为电信 工程专业和通信铁塔专业,丙级资质只设电信工程专业。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符合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
关于公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结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09]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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