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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私营开发商无需公开招标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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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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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成果更新技术要点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 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 [2010]22号)要求,为顺利开展安徽 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 确保按期保质地完成工作 任务,并建立评价工作连续性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 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 更新技术要点。 第一部分 评价成果更新、修订总则 一、工作目标 对依法审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 统一更新或修订开发区 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 二、工作任务 (一)国家级开发区成果更新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家级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 按 照新规程和本要点中相关内容,以 2009年 12月 31日为统一评价时 点,全面进行更新。 (二)省级开发区成果修订工作。 省级开发区包括

安徽省实施招标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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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2 年 11 月 30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 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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